两个孩子在学校下课期间玩耍推让中其中一个不小心跌倒在讲台的水泥的棱角上把额头磕破了深深的口子,得缝上好几针。这医疗费用该谁来承担?学校有责任吗?两个孩子该共同承担吗?还是未受伤的孩子一个人承担?(孩子五年级,受伤的孩子十一岁,没受伤的十岁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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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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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