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能开庭多久

2019-12-03 01:22: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审公诉程序为: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取保候审法院开庭走简易程序,对于符合该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审理程序可以简化,相应的法院审限也较短,但是并没有的规定只能 开一次庭;如果根据案情,法院认为需要第二次开庭审理的,仍可以通知二次开庭。
    不过,在正常的情况下,第二次通知开庭的情况较少。
    另外,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应另外进行开庭审理 。
  • 民间借贷涉及刑事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这一次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实际上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重申,也就是重新把它规定到民事司法解释里面来。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了就要移送。
    法院就不再审理了,这是一种处理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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