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一名股东分多次在不同客户那里私人结算了一部分公司货款并拒绝交还公司,数额较大,事发到现在已经近一年(在客户那里结款是陆续分不同时间,第一笔结款时间到现在已经超过一年)。这名股东是我的一个亲戚,至今他不愿与我和谈不愿退股也不愿交还挪用资金。我不愿意直接走法律程序,因为毕竟有亲戚关系,但有朋友告诉我如果我不去报案,就应该以公司名义发个公函给他,此款应计利息,或应计为该股东抽逃资金,应视作按抽逃资金比例自动退股。请问我发这个函给他有作用吗?如果要发应该以何种方式发?

其它
2019-11-29 08:36: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挪用公司货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或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会构成犯罪,违反了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 首先你公司出资后你以借款的方式抽回,我认为这个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就是抽逃资金的目的(公司法禁止),该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应该是无效的,所以一旦追究责任应当返还之. 其次,当初投资建立c公司,也是公司的决定,为什么现在不愿意投资也就算了,为什么也不愿意转让股权呢?不理解.这样形成不了决议的法律后果股东会应该是明白的,难道他们希望公司杯上法律官司 你应返还借款形成对c公司的出资,否则需要整个公司承担责任,因为这是整个公司的决议,你只不过是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你的行为应该由公司承受.
  •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 股权转让后公司分红: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股利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或者股东会表决不通过。在前一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分配但还没有支付给自己的股利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分红。
    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