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遗属致死后有木有相对补贴,例如丧葬费,一次性开资!

2019-11-26 22:02: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丧葬费: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之第二十三条)
    二、供养直系亲属: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最低570元每月。(相关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
    (2011)31号) 享受对象:
    (1)、小孩:未满十六周岁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但在高中或职校就读(中专除外)的。
    (2)、老人:男:60岁,女:50岁,无收入。
    三、家属劳保(如果单位购买),社会救助费:
    (1)、一个人-----六个月,两个人------九个月,三个人及以上------12个月 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之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相关法律及文件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
    (2011)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 以上费用如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则均由单位支付
  •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在设定的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
  • 去社保办理丧葬补贴的申请材料:
    1、《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本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5、有供养亲属的,如供养亲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说明供养关系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