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人欠我父亲钱不还,而且除我父亲之外欠有众多高利贷,然后消失了一段时间,后被我父亲寻到,虽带回家中,但并非强制,更无捆绑等行为,而且帮助他躲过高利贷的追赶,在家期间他很感谢,可是过了很久,也就是现在,他想欠账不还,便以此在我家为由,告我父亲非法拘禁,现已经立案,当时家中有我,父亲,他三人,我可以作证当时躲避高利贷的过程。可他一口认定是拘禁他。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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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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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