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问危改和拆迁补偿安置有什么不同?

2019-11-23 18:14: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原来的旧的拆迁条例,承租人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新的出台以后,承租人不能作为拆迁受益者,但是承租人可以以合同未到期而遭受了损失为由而寻求相关的赔偿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样的话效果可能不太理想。
    所以说再具体的维权措施中还应该在拆迁的角度来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还需要和公司签订的是国有土地合同还是集体土地合同,承租土地是否建有房屋等等。
  • 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
    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
    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如果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最终,买房人将不得不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就很难预测了,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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