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个体经营者的,应当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二)具有相应的风险理赔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来自《哈尔滨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