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失踪,信用社起诉五位担保人,直至2018年6月22日法院下达执行判决书,要求5日内还款,但在2018年7月16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人还款五分之一部分,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免除本人连带责任,2019年1月16日外出购票显示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后在全国法院信息网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想问发布日期的时间是不是就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应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在我应该经过什么途径要求法院删除自己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