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一下更改过名字,可以用原来的老牌照吗?

2019-11-10 19:32:2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应注销当事人后办理的户口本以及对应的身份证,否则会根据本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  
    3、基于被“注”销的户口而获得的相应待遇(经济适用房),是不能过户到本人未被“注”销的户口上的,只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重新申请;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销”户证明等证件及资料,事先咨询房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