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乙方签订了售门店协议,我是甲方,买房的是乙方,我们的售房协议是2月14日签的。当时我不要订金,乙方要押订金。我们的总房款是柒拾万元正。最后乙方给我押了十二万定金,乙方约定假如在3月7号之前付不清房款我有权扣除参万元,假如在3月7号之前我不把房子卖给乙方,我退还乙方定金并赔偿乙方三万元违约金。但卖房时父亲不在,结果后面父亲回来了不让卖了。我们只有售房合同,房子还没房产证,请问我能撤销协议吗?要赔给乙方违约金吗?谢谢

2019-11-08 09:46:49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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