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因我所在的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以我想立即离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在公司领取,还是相关劳动部门出具?还是在自己找张纸起草一份就可以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1-07 14:49: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与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同的是,根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应当给予劳动者一个缓冲的时间。具体情形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不同期限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照规定发放。但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接受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而言,要通过培训了解工作岗位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掌握该岗位的操作技术,以达到胜任工作的要求。如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明该劳动者并不适合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过程中,随着时间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可能出现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发展的重大变化。如订单的减少或者取消,企业的转产、合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使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造成了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开始履行新的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各执一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劳动法》对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另一种方式,即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交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它的意义在于它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履行送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两项原则:一是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环节绝不可忽略。
    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送达程序及方式足以让一位有正常辨别力、判断力的第三人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劳动者。
    同时,鉴于送达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
  •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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