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
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民通意见》第90条:“在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财产时,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