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离异,小孩判给母亲,但小孩是跟父亲一起生活,且母亲也没联系了,那父亲可以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吗?比如申请助学金需要监护人签字,父亲可以签字吗?监护人一栏可以写父亲吗?

2019-11-03 08:25:5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 孩子为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怎么确定呢?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29条仅以哺乳期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
    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
    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一)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
    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
    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
    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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