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96年结婚的,儿子已经二十二周岁了,我的结婚证上年龄不到法定年龄,现在想办理离婚,民政局让补办结婚证,把结婚时间往后推几年,请问这种情况给办吗?

离婚
2019-11-02 22:44: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要是正常的工作日(非法定节假日,周末),都应该正常上班。同时,离婚登记属于婚姻登记机关职责范围以内的事情。那么,只要是正常的工作日都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正常的工作日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遭到拒绝,那么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你与配偶双方自愿离婚,可携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如是一方提出离婚,可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结婚证丢了需要补办,然后再按照以下程序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
    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
  •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