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因经营需求,同集团下变更法人,工作地点和岗位都不变,现在要变更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公司要不要支付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1-01 15:51: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所以,公司不能随便调岗。就您的情况而言,如果单位确实没有了项目经理职位的话,应当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调岗,但要与您协商,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单位解除,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当然,解除是否能够成立,要看公司的证据情况。如果解除不能成立,到时您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这种情况下,如是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能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2、关键是单位不提出,个人提出的时候,就要看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一般情况下:市级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市行政区域内向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并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因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 工作地点属于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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