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国企员工,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单位现出台制度,每人每月从岗位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考核工资,同时原计件工资相应上浮。这就是干的活越多挣的越多反之越少。但是单位现在不能给提供足够的劳动,职工想上班但是没活儿可干,导致好多员工,到月底都拿不回自己的工资。从而自己的工资和劳动让极少数干活儿多的人拿走。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单位出台制度又不能给职工提供足够的劳动,导致个人利益受损失。单位这种做法有没有错误,我们应该怎么?

2019-10-30 10:51: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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