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孩子高一,是个女孩,在补习学校上学,孩子班主任没收了孩子的日记本,没有经过孩子同意就私自翻看,孩子说他侵犯隐私,他就把孩子日记本给撕了,孩子很激动的说你怎么能这样,当时班里很多同学也都在看着,班主任就拉着孩子往教室外拽,孩子不出去,他就踢了孩子一脚,孩子本能也回踢了他,他就一拳打到了孩子的右额头上,孩子给我打电话,说老师打她,我赶到学校一看,孩子额头和腿上胳膊上都有明显的外伤,我非常生气,我要求看视频,学校说提供不了,无法谈到一块,我报警了,双方录了口供,带孩子验完伤,结论是多处软组织损伤,班主任全身无伤,第二天警察说视频他去拷过了,这种事情他建议私了,如果坚持不和解,班主任会被拘留10日,但孩子也要拘留,因未成年免于拘留,罚款200,但这样孩子就有案底了,将来会影响孩子很多,事情已经发生快5天了,我怕警察在吓唬我偏向学校,想早点和解撤案,我现在就想咨询以下几点:1、孩子被打还手了,是不是就成了互殴事件。2、如果坚持拘留班主任,是不是孩子也会有案底。3、学校应负什么责任。4、我没有视频,只有孩子受伤照片,我如何能拿到视频。5、警察说调取了录像会不会根本没调取,学校会不会删除视频!

其它
2019-10-30 10:05: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网上被侵犯隐私权的公权利救济途径有两种。
      第一,报警处理,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开发布受害人的隐私信息,是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然后受害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诉讼解决。
      第二,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