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医生说我宫外孕,但是手术后告知我里面什么都没有,他们并没有找到病症,而且安排各种检查,最后还是没能决绝实际问题,请问我是不是可以向医院索赔医疗费用以及损失费

2019-10-22 12:04:0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及核发中央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

    收费主体: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支付主体: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医疗费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进行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后续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而进行治疗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仕院服务标准。
    只有这样,有关医疗费才可能得到“报销”,即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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