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和老公的感情破裂了,但是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我老公不同意离婚,我现在也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请老师帮我谅解

离婚
2019-10-21 20:02: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诉讼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要照顾女方和带孩子的一方。 关于抚养权,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得强制他人离婚。
    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分居状态,并且上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法院判不离,可以仍坚持分居,并且在六个月后再起诉,法庭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自然会判决离婚。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 小孩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