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民事纠纷,别人到我家上门闹事,口头侮辱我及家人,我把带头人给打了,他脸上有几处瘀伤和浮肿,嘴给打烂了(应该是几拳打到嘴上,内口腔碰到牙上出的血),但没有打到眼睛,也没打掉牙,请问这个算什么伤害程度?而且是他先上门骚扰我的家人的,我会构成刑事责任吗?

2019-10-21 17:57:1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发生有人上门闹事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例如:邻居上门闹事,推搡中咬破邻居的手指头,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也不用赔偿损失。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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