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而且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而且没有免责事由的,保险公司要在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学校在投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