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亲人六年前头痛不止,医院做开颅手术,术前签署协议,有可能导致暂时性失明,一两年可恢复,可是亲人已经失明六年了,还没有恢复,我可以告医院医疗事故,要求索赔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0-03 11:02: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以下面为例,这是一个医疗事故实例,提供给您作参考。经过双方协商调解,被控告方(医院)赔给控告方(死者家属)人民币 22 万元。鄂州市卫生局赔给控告方(死者家属)人民币 2 万元。鄂州市中心医院和鄂州市卫生局两家共赔死者家属人民币 24 万元。医疗事故控告书 控告人:张友志,男,汉族,1979 年生,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子坛村16组。与死者关系:父子当事人:患儿爷爷奶奶被控告单位:鄂州市中心医院控告理由:医疗责任事故、延误诊治控告事实:由于鄂州市中心医院玩忽职守、误诊、延误诊治,导致患儿(张吉轩,男, 1 岁 4 个月)死亡。
    一、玩忽职守
    1. 患儿 5 月 28 日到市中心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却没有进行血常规、胸部 X 线检查等任何进一步检查,未能及时掌握、控制病情。
    2.5 月 28 日患儿家属带着患儿姐姐(张吉娜,4 岁)一起就诊,市中心医院在明知患儿张吉轩是手足口病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患儿家属手足口病是传染病,需要隔离,没有口头和书面医嘱。
    3.市中心医院收费收据的时间是 5 月 28 日,而 治疗处置单 上写的日期是 5 月 27 日。事实上我们入院时间是 5 月 28 日。lt;lt;治疗处置单 见附件。
    4.5 月 29 日下午市中心医院医生诊断是手足口病兼危重患儿,却没有采取留院治疗措施。
    5.在市中心医院诊治时病历内容单上没有填写就诊医院和就诊科室,就诊时间填写不完整。见病历第 2 页。
    6.市中心医院感染科明知患儿是手足口病兼病重,建议转院的情况下,既没有采取护理措施,也没有联系对口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二、误诊5 月 28 日患儿家属带着患儿到市中心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XXX 病(字迹潦草看不清,见治疗处置单),医生开了三天针药。家属拿到药后,医生问患儿家属是在本院门诊打针还是回所在地卫生院打针?这时候已经很晚家属选择回当地卫生院打针。回到家因路程较远时已晚上七点许。到家后虽说已晚,家属还是抱着患儿到太和镇卫生院打针。到太和镇卫生院后,值班医生说白天医生已下班现在不打针了,家属只好抱着患儿回到家。第二天清早家属又抱着患儿到太和镇卫生院打了针。打完针后,家属发现患儿发烧未退,随即转往市妇幼,市妇幼诊断为手足口病属传染病并建议转至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医生看到市妇幼诊断病历和本院头天的治疗处置单,却改诊为支气管炎(经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辨识)。见病历第 2 页。
    三、延误诊治
    1. 5 月 29 日转到中心医院,医生诊断后开了入院单,患儿家属办理完入院手续后去到住院部。过了一会儿,住院部医生将患儿及家属赶出住院部。??
    2.??患儿家属被赶出住院部后,听住院部医生说是传染病,要去找感染科,后抱着患儿找到感染科,感染科医生置之不理,感染科医生说住院部医生不收我们也不收,两个科室推来推去,这样延误了大约两小时。
    3.患儿家属苦苦哀求感染科医生先用药治疗,医生拒绝。
    4.感染科医生看到患儿病情加重,开了一张建议转院单。在建议转院的同时,叫住患儿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医生却没有对患儿采取相应的护理和救治措施。
    5.患儿家属恳求医院派车护送,感染科医生置之不理,说:叫车很贵,打的便宜。将两位老人和患儿拒之门外。
    6.由两位 60 岁老人抱着患儿在暴雨中四处寻车,经过几小时寻车和问路才到达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7.来到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已是晚上 8 点 18 分。由于没有吸氧和医护人员护理,导致病危。晚上 8 点 40 分收入 ICU ,同时医生向患儿家属开出病危通知单。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 8 点 50 分死亡。参考法律法规
    1.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 年版)
    2. 传染病防治法
    3.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卫办疾控发{ 2012 }38 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4.湖北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2012)版
    5.鄂州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附:病历
    2.治疗处置单处理要求1,要求经济赔偿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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