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买了李先生的房子,在李先生婚内分居六年的情况下独立出资购买的房产子,并承诺无条件配合我转卖下家。当时李先生夫人在国外,李先生给出具了声明,妻子同意出售,所产生后果由李先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现再二人离婚。夫人起诉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本人在本月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1.22号在争得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和陈先生签订了订金合同30日签正式合同,23号收到了法院的起诉书,于12.5号开庭,请问我30号的合同能不能签,签了涉及诈骗下个买家吗?

离婚
2019-10-02 08:15: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协议不必进行笔迹签订,因为协议的真假与本案无关。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即使协议是真实的,因为没有过户,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承诺书的定义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 既然承诺书定义为“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诉讼的书证。
  •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税费有:
    (一)、税类: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费类:
    1、登记费
    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
    20.00元。在离婚房产过户费用的问题上,大部分离婚夫妻关注的还是离婚房产过户是否会免收契税。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房产过户是否收取契税分情况处理: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重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但是离婚房产过户的,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 离婚时房屋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况

    离婚时双方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情况。

    1、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不应当以当初买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

    3、如果双方都不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