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姊妹5个,一个哥哥,两个姐姐,一个妹妹都均已出嫁,哥哥也有自己的家,户口和我们不在一起,我和父母都在一个户口上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全部都是非农业户口,老家有个祖传的宅基地,现在父母都已去世了,宅基地确权登记户主是我的名字,现在其它姊妹4个不同意,应该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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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父母先过世的子女如果有子女的情况下,他们的子女享有
代位继承权,但他们的配偶没有
继承权;
2、代位继承指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
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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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
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1、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
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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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协议离婚,根据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
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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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
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盖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
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户口的子女,是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的,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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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