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汽车销售方签订购车合同,未书面约定交车日期,现对方一再拖延交车日期,且拒绝退还定金,请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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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
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
违约金还是退车等。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
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
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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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都要签订购车合同,预交定金,交定金前一定要注意,以免上当:
1、汽车的基本资料标注清楚。买卖要明确确定车的牌子、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选装设备,以及颜色、装潢等。
尤其是紧俏车型,一定约定交车时间。赠送装具和保养等一定落实到合同里面,以免销售员为销售车辆私自承诺,单位不认可,销售顾问过后不认可或者离职之后就成为纠纷。
2、 明确约定价款。
要明确所购买车辆的价格,不要只凭口头约定。尤其在展会期间,人多事杂,销售顾问为了迅速签单,答应价格,展会结束后再说这个价格给不到。或者要求购买装具等变相加价。
3、 注意是定金还是订金。
订能退,定不能。
4、 如果是办理分期,最好是约定好,不能顺利办理分期,可以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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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定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而如果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上内容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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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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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