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多年前单位搬家在搬家过程中闪到腰,当时腰就不能动了,单位联系我爱人来把我接走到医院看病。当时医生只是说可能是腰椎拉伤。养一段时间会好,我就在家养了一个月,好了我就正常上班了,这件事发生在2010年前后,期间腰部偶尔也疼都是休息两天就没事了,可是最近这次发病却持续了两个多月,疼起来一动都不敢动,去了多家医院医生说的结论普遍认为是小关节脱节,只能是养没有特效的治疗手段,而且,这个病一旦得了会经常犯形成习惯性脱节。这病不是先天的就是外伤引起的,我就想到可能是帮单位搬东西那次伤到了,因为我从来也没伤到过腰一直非常健康,就那次搬家躺了一个多。
因为我现在根本就上不了班,腰不能弯不能坐着,站时间长了都受不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我在小学工作是一名科任老师,现在抓的都比较紧我要是长时间在家修养不能上班的话单位、教委肯定是要有个说法的。
这种情况算工伤吗?我不能正常上班我的工资待遇是否受到影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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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劳动合同上要写明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构成的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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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怎么算?通常情况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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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原待遇不变。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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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