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教各位法律大哥大姐与有经验的朋友们,租赁合同问题。 合同上没写明租期到期,如果我不租了或东家不租给我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只有口头协议说了下。租期到期前一个月我有与东家说找个时间把下个租期的合同签了(我有提出要续租),他的回答是“不急还有些天呢,过几天再来”。现在租期到期最后一天东家说不租了,要自己收回去自己用,这合理合法吗?合同上有提到如果哪方违约要赔付6万元(一年租金额)违约费。 我可以向他提出什么赔偿或者要求续租吗?

2019-09-17 14:25:4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支付违约金,还有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 、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
    3 、继续履行
    4 、其他补救措施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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