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同时,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