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方签订了一份买房合同,在公证处做了公正,事后卖方存在违约行为,请问如果起诉可以向违约方提出公证费的请求吗

公证
2019-09-11 11:56: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合同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应该怎样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同,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损失。
    如果一方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在双方违约时,必须要正确地认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各打五十大板”,使双方平均承担责任。
  • 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别约定。因此,买卖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该合同受法律约束,中介公司有权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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