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朋友让我怀孕了,刚开始我不同意要,一直要坚决打掉,男朋友一直说给我会对我负责,过年会和我订婚结婚,我也就留下了,一直到过年怀孕5个月了,男朋友父母不同意,没有订婚,要等孩子生下一年后在结婚,我家里这边也不同意,决定打掉,他父母那边的意思也是打掉,要求男方那边赔偿一次性6万5的打胎的费用和月子营养费和后期不孕不育的保障,可是他们非要先给2万打胎费用打完在给剩下的,请律师帮忙一下。我这边想一次性付清

2019-09-03 11:20: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 一、领结婚证一个月怀孕六个半月要离婚,是否要赔偿给女方则要看男方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方;
    二、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会受理;实践中,如果无法定离婚条件,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进行两次诉讼,时间一年半左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离婚条件,但分居时间的举证比较困难。
    2、
    3、
    4、彩礼,婚戒,酒席开销等,如果已经领取结婚证,且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返还;
    5、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6、并不是法定的赔偿条件。 因为对具体情形并不了解,以上回答仅作参考。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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