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12年有个朋友A想进行工作调动,我帮他找了个其朋友B,帮进行工作调动,A给了我30万元费用,我转帐给B20万元进行工作调动,过了半年事情没有办成功,但B没有退还A的任何费用,我退还了A2万元,A一直向我追讨30万元,近期并向公安部门起诉我诈骗,我想问一下,我只是个中间人,后期都是他们直接联系,这件事情属于诈骗吗,是我的责任吗,会有什么后果?我应该怎么处理?

2019-09-02 13:36: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所谓中间人,是指某种行为的促成人,或称牵线人、撮合人、连线人、搭桥人,是一种参与、诱导、撮合、促成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具有直接作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于损失的赔偿上,牵线人、撮合人、连线人、搭桥人作为共同侵权的,需要承担侵权行为产生损害损失的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是如果涉案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应按共同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是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会以“我不知内情”、“我也是受害者”、“我只是好心帮忙”等等塘塞来逃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其责任构成,办案或司法机关会通过事实还原来推定其责任构成情况及承担责任的量度。
  • 被诈骗金额在5000和1万之间符合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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