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工工伤伤残九级的一次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索赔
2019-08-29 06:29: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  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发生工伤后,要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下面法律为您详细介绍海口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
    0.3另眼矫正视力
    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lt;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知识延伸:   
    一、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一款主要考虑到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但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二、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 一、伤残鉴定等级是由鉴定部门鉴定出来的,赔偿标准是以鉴定出来的等级来进行的。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二、伤残赔偿标准是: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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