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诉讼需要哪些材料?协议离婚需要什么

离婚
2019-08-27 15:35: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原则上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归个人所有。

  • 1、父母离婚后,由于财产协议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财产归母亲所有,因此,从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生效之日起,母亲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2、父母复婚后,之前属于母亲的财产仍然为母亲的财产,双方另有协议约定或者有其它情形除外。
    3、房产证及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的名字是父亲的名字,母亲可以要求父亲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4、现在母亲要提出离婚,可以提出离婚和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离婚协议签订的时候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对方故意隐瞒财产的,,你就难以要求再行分割财产。但你可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分担医药费
  •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