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死亡赔偿金怎样计算,家属怎样分配

工伤索赔
2019-08-27 14:50: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认定为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死亡具体计算公式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  A、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B、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  A、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C、子女未满18周岁的;  D、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E、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F、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30%  
    (3)孤寡老人或孤儿  计算: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
  • 你好,死者因交通事故获得的所有赔偿费用属于死者的遗产,分配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一般情况下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话第一考虑的是继承顺位问题,父母、子女、配偶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要看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几个,那么按照人数等额分配,属于孩子的那部分由孩子的监护人来支配。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通则》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一、有关工亡后抚恤金的分割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是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是哪些亲属有权参与分割抚恤金的问题,在实践上是参照继承法中有关被继承人顺序的规定。本案中有权参与分割抚恤金的有:其妻子、长女、次女、小儿子、其母亲,其岳父岳岳母没有资格分割;
    三、如何分割抚恤金的问题:
    1、确定参与分割抚恤金数额,用赔偿的数额减去丧葬费后,就是参与分割的抚恤金的数额;
    2、从参与分割的抚恤金中划出某男有抚养义务及赡养义务的人的生活费;
    3、剩余的按照五人平均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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