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和我男朋友还没有结婚,就在今年,4月份,7月份,12月份做了两次引产清宫,一次人流。然而,流产之后他态度恶劣,强硬,不想负责,只赔偿了我一万块,我现在能不能做医疗鉴定,伤情鉴定,要求他继续赔偿后期的治疗费用呢?

2019-08-27 13:27: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的费用,一般是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支付。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鉴定后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初次鉴定满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及时对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邮寄给我看一下: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进行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侵权要承担的治疗费用,要看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留有残疾的,是否都有必要进行后续治疗,应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应立即停止后续治疗。
    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不应赔偿。同时,还应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后续治疗费。即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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