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税务登记证可不可以

公司税务
2019-08-27 06:23: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需要的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税务登记证年检所需资料   
    (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留存的资料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二)备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该表电子版。表格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或可登录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力信息网下载;   
    2、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3、招用流动人员需要备案并且填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人员花名册》;   
    4、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   
    5、年审时上月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须提交上月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办理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加带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和不定时审批表;   
    7、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8、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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