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我爱人用分期付款买手机的方式不要手机贷了一万二千块钱,三个月后又一次性把剩余的钱用微信转给给她办理分期的那个业务员,让那个业务员帮忙还清,上个月我又接到电话说有欠款没还,还逾期十几天,现在那个业务员也联系不上,打电话不接该怎么办?

2019-08-26 20:59: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看双方关于分期付款的合同中有无迟延还款要扣滞纳金或其他违约金的约定,若有,则可扣。一般情况下,手机经销商提供的合同中都有类似约定。晚还款则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你可对照合同查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核对扣款数额是否准确。
  • 手机分期付款,没有还清,只要没有采用虚构事实等非法手段进行非法占有,就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不会坐牢。
    分期付款买手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无力还款的,根据尚欠到期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卖方可起诉要求付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购买商品和劳务的一种付款方式。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签订契约,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卖方交付货款。每次交付货款的日期和金额均事先在契约中写明。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支付价款,这是判断某个买卖合同是否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主要依据。  但是否只要付款是在不同时间段的买卖合同就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涉及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分期”的理解。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分期”,指的应当是分几个不同期限,例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款项分十二期付清,每期于每月最后一天付清,从签订合同的当月开始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点是确定能够到来的,这就区别于“条件”。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标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即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一般在买受人第一次支付价款时即刻交付给买受人;价款的分期给付性。
    买受人的价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阶段支付的,即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需分两期以上的次数支付价款,否则则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详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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