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为一个朋友加工产品,2010年-2013年年底,她都没有付过加工费,我们加工这些产品本来就是亏损的,,2011年我们一开始就按当时的劳动力报价给她,并把报价单给她,她说她没有利润,我们提出就按大小都是1元来计价,如果不行,亏损太大的话,就必须来协调价格,2013年员工工资上涨,劳动力成本太高,我们又跟她提价格不行,无法做,她要求帮忙,但是加工费也不付给我们,我在2012年借她5万元,现在我们不但没有拿到2年的加工费,她还找讨债公司到我住的地方来讨债,砸门,停水停电,甚至把我的阳台玻璃砸烂,威胁我的生命安全。我已经7天没有能出去,报警也没有用,我应该怎么办

2019-08-26 17:17: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公司破产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是否有效
    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此条款的效力如何?委托合同中虽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因“以非法讨债给债务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预料到受委托的人对于债务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如果你对受托人非法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 按实际情况,由于讨债由于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当事人如果就债权债务问题产生纠纷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就合同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债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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