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农村土地确权搞错,可以重新过户吗?

2019-08-24 19:59: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农村土地确权目前不是终身制的,土地确权后一般不会变地,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其“长久”到底是多久,是《承包法》规定的30年,还是更长时间?多年来,农民一直希望予以明确,但此次《意见》仍未明确,这就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因为期限的长短必定会引发农户对“到户到地”的不同期待。承包期限越长,农民对承包地的面积、质量、区位的要求越多、矛盾越多、难度越大;期限越短则矛盾少、难度小。笔者认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承包法》为依归,即以《承包法》实施的2003年1月1日为起点,30年不变。
    30年到期以后,“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已进入后期阶段,人们自有解决土地制度的智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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