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3年1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开放性骨折,在医院住院住院期间下了钢板。我于2015年9月7日又因为配左胫骨前有渗出入院,入院时讲只要把钢板取出再进行清理就能治好了,我于2015年9月24日出院出院时小腿还有渗出同时同时还没有张皮肤还没有长好,出院后渗出越来越严重又到医院住院,又住了两次院做了两次手术,每次都讲能治好,但是到了最后越治越严重,最后他们医院的主任,让我到医院治疗在医院做了两次手术现在才算得到控制,医院检查为左胫骨慢性骨髓炎治疗后改变,请问这能不能算是医疗损害。

2019-08-24 04:07: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总赔偿额120000元,其中医疗费60000元,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其中的10000元。超过部分即剩余的50000元,由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仍有剩余的的,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由双方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 酒驾醉驾撞人后,首先不能逃逸,一旦逃逸就要坐牢。二就是打电话叫救护车,尽可能的保住被撞人的生命。同时,立刻打电话报警,保护好现场,交由警察处理。三就是和对方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这个得自己垫钱,保险公司不能帮,因为是酒驾醉驾。
    最重要的还要看被撞人的情况,看是死了还是只是受伤,如果严重的话,可能会赔判处刑法,因此,这个时候,最好有一个较好的认罪态度。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