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叫张记清,女,36岁,于2015年8月19号下午两点左右,被一个酒后的普通朋友强制拉进他车内,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三个小时,期间还对我进行了三次殴打,导致我浑身疼痛,面部发肿多处损伤,后经治疗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在大量证据确凿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归案,可是就在就在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得出的结果真是让人难以想象,说犯罪嫌疑人够不成逮捕,之后便将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作为一个老公所以我心里倍感不服,跪求法律人士能帮我媳妇讨回个公道。

刑事辩护
2018-08-21 12:5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公安机关异地抓人,必须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第三百四十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
    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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