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一年,房子男方婚前单方贷款的,现在男方买车位买车仍旧只有他的名字。男方要求买车女方出钱女方名字,车位男方出钱男方名字。男方上班,女方带娃无工作。南方口头说将来要是对不起女方分开时房子归女方。我想问离婚时财产怎么判。女方可以通过欠条或者让男方写保证来保证离婚时的权益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8-17 23:41: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咨询的离婚问题,如果感觉婚姻无法维持,可以协议去民政局离婚,协商不成只有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涉及到法院管辖、起诉方案制定、起诉状编写、证据收集、法院审判程序、判决离婚条件、子女抚养、财产认定和分割等一系列复杂的专业法律问题,简单咨询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与律师见面详谈(不收费),委托律师帮助代理,既省时省力,又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无过错方既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对“无过错方”的认定,必须限定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或者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受害方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其他“第三者”、“二奶”、当事人的近亲属等,虽然也可能属于受害方,但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或者事实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男方如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请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离婚经常会涉及房子的分割,那么,在离婚时,房子为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该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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