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65年出生,87年参加工作(电解工)2013年自由择业,连续交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可以退休。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17 13:47: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工伤与退休没有直接的关连。工伤能否有赔偿,主要看伤残鉴定结果,也是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伤残鉴定由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科来做出书面的决定,单位或者个人可去申请。目前工伤条例中规定了这个结果分十级,具体你可查一下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有评上了级别的,才能相对应的得到赔偿。相反,则没有赔偿了。
    二、发生工伤后先去进行工伤认定,书面定性了是工伤后,再申请伤残鉴定。有的工伤可以评上级别,有的工伤评不上级别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不管工伤有没有评上级别。
    三、工伤证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时需要提供的证件,也是职工享有工伤待遇的凭证。
    四、如果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在岗职工所享有的包括津贴在内的待遇,但如果出于治疗工伤的需要,可以将治疗或者康复费用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不是工伤所需费用,则走医疗保险待遇。
    五、如果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可以依法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
    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
    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 1、延迟退休政策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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