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厂过年了不打完工资给我们回家过年怎么办!我在厂里做了半年了。天天都是上班加班上周星期天白天已经上了8个钟的班了而且我们厂周末又不算是双倍工资晚上我不去加班它厂里说要扣200块钱这合理吗

2019-08-11 20:35: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加班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发生劳动争议,往往许多劳动者由于不懂劳动法相关规定而四处碰壁,对于发生劳动争议后该去哪里解决很多劳动者都纷纷表示不了解,很要的一点就是因为仲裁与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混淆问题。近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以下简称《解释
    (三)》),则明确规定,加班不给钱,劳动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不必再先仲裁后诉讼,并规定劳动仲裁后劳动法后悔法院将不再受理案件。如此重要的劳动法规每一位劳动者、上班族都有必要深入了解。  讨要加班费法院应受理  《解释
    (三)》扩大了法院受案范围,劳动者和单位发生争议后,可以直接起诉,不必再提起劳动仲裁,减少了劳动者的诉累。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受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应受理;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此类加付赔偿金案件,法院应受理。  《解释
    (三)》还特别规定,劳动者讨要加班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出资人也将成为被告  当前用工单位鱼龙混杂,发生纠纷后,单位间相互推诿,甚至逃之夭夭。《解释
    (三)》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方列为被告;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单位列为被告。  仲裁后后悔法院不再受理  为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进入审判程序,《解释
    (三)》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生效,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以每月工作时间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加班的相关证据。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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