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是一名刚满17岁的工人!在浙江一家小型滴塑厂(制作商标)的工厂上班,2016年7月28号到2017年6月28号为止,一直在那里上班!??6月28号,我因为个人原因不打算在那里上班了!提前三天跟老板说了,态度也很好!但是老板却因为我还小等缘故,故意拖欠工资!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说什么时候会给我!??我也没有和他们签合同之类的!??我该怎么办!麻烦您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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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23:17:1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是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出现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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