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电视购物公司的话务室工作,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等我么到公司培训结束后才知道的),我在那里做了1个多月,现在辞职,但是公司要求必须按公司流程再多做十天。我不同意并表示我知道法律上面有规定我可以不用做十天那么久。公司主管则表示,要是拿法律,公司这么大也有法律顾问,公司一直未签合同的运营这么久也不怕。并且威胁说如果拿法律说,那她可以把我所有在公司工作的信息全部删除到时候什么也证明不了我在这里上过班,她可以让我就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公司一直有规定不允许带任何私人物品尤其是电子产品、手机到公司,而且公司的员工也都是用的假名,所以自己也没有证据)后来我表示我可以继续做几天,但是她还是让我可以马上辞职了,并让我办离职手续,把所有东西交还给公司包括工牌。可是如果所有东西交换给公司就真的什么证据都没有了,可是不交就不能离职,所以我还是交还给公司了办了离职。但是如果到时候公司不发我工资或只发一半我怎么解决呢?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8-05 13:51: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是不能不让劳动者离职的。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应当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并不得克扣工资。如果你履行了法定义务,公司仍然克扣你的工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向公司讨要薪水。
  • 劳动法规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下单方解除权,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即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其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但应当结清工资,而且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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