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公司干了两个月,公司突然把我辞职,公司给我的辞职理由很牵强,我不能接受,我想咨询一下可不可要求赔偿,我已经签过合同了,他们说有半年的试用期公司可以以任何理由把人辞退

2019-08-04 17:03: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试用期也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若单位没有购买社保,劳动者有权投诉。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可以这样说:有法律条例是一回事,执行是另一回事,用人单位不怕缺人。
    但是劳动者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搜索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   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辞职的(包括试用期和非试用期),只需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并且做好工作交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的,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但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培训费用)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禁止)的,或者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