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2014年借给我上班的公司几万块钱,当初和老板约定好了利息2分,刚开始三个月一付息,后来就一直拖着没给,我去追要本金,也是一直拖着没给,这种情况起诉的话可以不?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也没有写明利息,利息只是口头约定的。借条上盖的是公司的财务章。还有如果起诉的话法院会怎么判?支不支持我们约定的利息?如果判决我胜诉了但是他还不给钱怎么办?他个人名字没有任何房产资产,只是这个公司是他的。 另外像这种事情如果找律师起诉的话,一般律师费要大概多少?

2019-08-03 17:23: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于“未约定利息”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其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约定不明状态时,虽然有“约定”二字,但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其实质仍是一种无利息约定的状态。
    其次,借贷双方在书面证据中可能并没有利息、利率的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会有口头约定利率、利息的主张。
    即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实体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事实进行查明。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
  •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 发生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侦察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民事赔偿部分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可以不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和解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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