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公交公司员工,现二胎孕期六月,由于超35岁属高龄孕妇,故医生建议尽量不要上班劳累,可向单位请假却要按事假结算工资,请问律师这合理吗?

2019-08-03 10:16: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孕妇请病假工资怎么算问题,我给你做出以下解释:病假是不分是否在怀孕期的,都一样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病假工资: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 年以上的为六个 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 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同时,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但最终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含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不含最低基数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大丰律师刘兴红。
  •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
    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0.8÷
    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事假是员工因为自己的事向单位申请的休假。由于事假并非公事,而且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带福利性质的假期,所以事假通常是无薪的。
  • 申报地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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