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在网上找到一个名为“上海长宁长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传真合同填写,合同里写了一条要求借方转2000块给贷方办理银行安全落户渠道,然后再退回给借方,但是转了之后对方又要求转10000过去,说测试信用,之后我老公才告诉我,我说肯定不能转,最后总共被骗了2000元,我想问下这个可以告他们诈骗吗?能拿回来2000元吗?还有,签的合同对我老公有什么影响??谢谢

2019-08-01 09:20: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国家规定,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不能跨区异地放贷的。所以,网上各种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类公司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信息基本都是低级骗局,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并按捺手印,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交纳保险费、支付首月利息、缴纳履约费、保证金、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一定的现金,然后绑定骗子的手机号码等低级诈骗手段,殊不知这种手段会骗光你账户上所有的钱,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把你拉入黑名单、并威胁起诉你违约、赔偿巨额违约金等等,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
    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骗子威胁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无需任何担心。
  • 关于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有以下方面你是需要注意的  
    (1)利率  根据新民间借贷法,年息在24%以内的予以保护,年利息在36%以上的部分必须返还。利息在24%~36%的部分,如果已经缴纳,可以不必返还。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费率和利率的关系,低费率不等于低利率哦。  
    (2)还款方式  在申请贷款时,也需要结合你的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例如,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决定了你缴纳利息的多少。除此以外,是先息后本、到期偿还本息还是按揭还款这些都需要考虑。  
    (3)提前还款  如果你对未来收入有一定的预期,考虑到日后可能会提前还款,一定要考虑贷款产品本身是否能够提前还款,是否需要缴纳违约金,利息是否发生变动,这些问题甚至可能影响到你的个人征信。  
    (4)写明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  为了避免出现相同的人名,及若有争端提起诉讼时,便于法院派送传票,为此一定要注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  
    (5)标明借款详细信息  合同中一定要以大小写的形式标明借款的金额、期限,如果方便可以计算出什么时候还款,需要还款多少金额。除此以外,还需要标明借款用途及违约后相应的处罚措施。  
    (6)银行信息  此处是为了便于借方将款项打到贷方的个人账户中,最好标明贷方的借款卡号、姓名及开户银行。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  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要分清二者的区别,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 能否追回被骗款项,取决于警方对案件的侦破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挥霍骗得钱款的情况。建议尽快报警,越早报警越有利于侦破案件及追回被骗款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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